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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50号建议的答复

2023-12-15 16:52| 发布者: 畜牧兽医局| 查看: | 评论: 0

魏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检验分级实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的制度建设,法规标准方面,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了《生乳》等66项乳品国家标准。其中,《条例》对乳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具体划分,即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乳品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各级畜牧、质检、工商、食药、卫生等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生乳》等乳品国家标准,对乳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作出具体规定,是强制性国家安全标准。

  2009年以来,我部持续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已累计抽检样品23万批次。在充分考虑检验指标的性质、风险等级等基础上,我部每年会对监测指标的抽检频次、强度等进行动态调整。从监测结果看,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00%。近年来,我部在监测计划中已逐渐调减该项指标的监测频次。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优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飞行抽检、异地抽检、风险隐患排查等方式,确保生鲜乳环节的质量安全。对于生鲜乳进厂后的检验,我部支持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项目及频次和强度。

  感谢您对我国奶业发展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546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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