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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369号

2023-12-15 16:52| 发布者: 畜牧兽医局| 查看: | 评论: 0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

36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1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12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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