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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14:11| 发布者: 肃州区人民法院| 查看: | 评论: 0

  养殖家鱼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不错的出路,农民可以通过承包鱼塘的方式养殖家鱼,而农民在承包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鱼塘被政府征收的情况,那么私人承包的鱼塘征收怎么赔偿?
  雷某某系泉湖镇某村村民。1984年雷某某与泉湖镇村委会签订鱼塘养鱼承包合同,该鱼塘原系荒滩地,归属肃州区泉湖镇某村集体所有,于1979年由该村集体开挖。后雷某某对该鱼塘进行了扩建。并取得了鱼塘的《渔业养殖水面使用证》,承包经营期间村委会未收取承包费,并提供无息借款等政策性帮助和支持。雷某某按期缴纳的各项费用。2020年该鱼塘被依法征收,因此获取补偿款金额为29万余元。该村组先后多次召开户主会议,对于鱼塘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分配方案,因村委会一直没有给原告支付补偿款,故原告雷某某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养鱼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雷某某因此取得该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原告系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系涉案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涉案鱼塘享有用益物权,依法应享有该鱼塘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而获得的相应补偿。村组户主会议所形成的分配方案,与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相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但涉案鱼塘归泉湖镇某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且由该村村民集体开挖,亦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原告的补偿款数额,应以相当于其实际损失为宜,法官综合考虑原告户承包期间的实际投入、经营年限以及2009年之后不再经营等因素予以确定补偿比例。
  宣判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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