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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市检察院出重拳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2023-12-15 13:52| 发布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查看: | 评论: 0


  近日,洪湖市检察院提起的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介绍,2018年7月初,瞿某某购置60条地笼在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渔区)开始捕捞鱼虾等水产品。同月24日(属于禁渔期),其在洪湖大湖监利县东港子河口附近对放置的地笼收网时,被保护区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查明,瞿某某在近一个月内利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8次,捕获水产品200余斤,获利1500余元 。

  洪湖市水产局受洪湖市检察院委托,对瞿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洪湖湿地保护区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予以评估。专家意见认为:根据《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禁止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瞿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 “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水生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瞿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最低为人民币4500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洪湖大湖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瞿某某未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近日,该案件在洪湖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将择期宣判。

  该案的公开庭审起到了很好警示教育作用,告诫非法捕捞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为生态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为“绿色洪湖”建设尽一份责任。

作者: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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