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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松花江首次规定禁渔期

2023-12-15 12:58| 发布者: 黑龙江日报| 查看: | 评论: 0

 (记者黄春英)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获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期全省各自然捕捞水域禁渔工作将陆续展开,其中嫩江、松花江首次规定禁渔期。禁渔制度的实施和加强将促进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

  据了解,黑龙江是我国四大水系中目前唯一未被污染的水系,是我国重要的鱼类种质资源库,松花江和嫩江是黑龙江的重要支流。在我国其它主要江河鱼类资源日渐匮乏的现实情况下,规定嫩江、松花江禁渔期,对加强我省渔业资源养护意义非凡。按照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分别为: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为55天,分别在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其它自然捕捞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将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渔具入库等措施;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渔获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有相关证明,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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