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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工委文件:关于申请欧洲鳗出口办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2023-12-12 13:47| 发布者: 中国鳗鱼网| 查看: | 评论: 0


各地鳗协,有关单位:

    最近,鳗工委在核对各地办证材料时发现,材料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办事程序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说明,请各地鳗协、各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时加以注意。

1、发货口岸和到达口岸

考虑到实际发货口岸和到达口岸的不确定性,在填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时,如不能确定,也可以只填写国家名称(如日本JAPAN)。

2、目的

第8项“目的”填写“T”,意为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3、来源

第9项“来源”,出口的填写“O/W”(O意为公约正式生效前所获,W为野生),进口的填写“W”。

4、数量及单位

第10项数量单位一律填写“公斤”(KGS)。

5、原产地(出口)

第13项“原产地”时可暂时填写“不详”。因欧洲鳗是欧洲资源,我国出口欧洲鳗属“再出口”,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说清楚来源,但考虑到目前出口的欧洲鳗是2-3年前引进的苗种,原产国并不清楚,为此,变通为由地方鳗业协会给出口企业核发一个“欧洲鳗来源证明”(格式附后)。

欧洲鳗来源证明(示范格式)

现*****公司拟向**(国家)出口欧洲鳗烤鳗***公斤,活鳗原料来源于(1)****养殖场(***字[200*]**号),数量**公斤,规格**-**P;(2)****养殖场(***字[200*]**号),数量**公斤,规格**-**P……。上述**个养殖场所提供的欧洲鳗原料,是200*-200*年经农业部批准从欧洲引进的苗种,因没有保留原始进口单据,具体来源国家不详。
特此证明。

(地方鳗协盖章)
****年**月**日


二ΟΟ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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