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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业排放污水致鱼塘鱼类大量死亡

2021-06-12 18: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评论: 0

  (记者/林润开)&nbsp近日,广东江门新会区法院对一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排放污水致鱼塘鱼类大量死亡的某公司向鱼塘养殖户叶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据悉,上述公司位于三江镇某河渠上游,叶某则在该河渠下游养殖鲫鱼、鲮鱼等鱼类。因为养殖需要,叶某时常从河渠抽水到鱼塘。2020年某日,叶某发现鱼塘的鱼大规模死亡,且河水发出异味,遂将情况报告至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报后展开排查,发现某公司位于上游的水沟堵塞口发生泄漏,污水流入河道,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抽河水入塘,随后发生了鱼类死亡的情况。叶某为追回损失,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叶某的鱼塘距其公司厂房约1公里,沿途有多个鱼塘,最靠近叶某的鱼塘也没有出现鱼类死亡的现象,因此认为叶某鱼塘出现死鱼的直接原因是其扩建鱼塘以及投放鱼类密度过大所致,与该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但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曾在2019年10月被环保部门查出存在排放未处理柑汁水到涉案河渠的情况。当时,执法部门还发现该公司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新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榨果汁的生产工序。随后,环保部门要求其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对生产废水进行全部收集处理。但该公司没有按要求回收水沟内的污水,也没有注意堵塞口的情况,导致堵塞口发生泄漏,污水流入河渠。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抽取渠水,导致鱼塘中鱼类大量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会区法院依据叶某申请,委托第三方对叶某的损失进行司法评估,结合评估鉴定结论,认定叶某养殖鱼损失、鱼塘清理费用、租金损失等合共9万余元,遂依法判决排放污水致鱼大量死亡的某公司向叶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官提醒市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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