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禁渔区捕捞鳗鱼苗,获刑
2021-05-20 14: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评论: 0
案件情况
2020年3月31日11时,陈云喜驾驶“浙平湖渔00642船”航行至E122o03.799,N31o04.865坐标点附近水域,使用鳗苗网6顶进行捕捞作业,该坐标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九段沙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域,该水域属于禁渔区。
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联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展开巡航检查行动,对陈云喜驾驶的“浙平湖渔00642船”进行了登船检查,发现陈云喜已捕捞渔获物鳗鱼苗58条。经执法人员询问,陈云喜供述2020年以来已销售鳗鱼苗一万余条,收入十几万元,且在2020年3月9日因违反捕捞作业许可的作业场所进行捕捞作业已被渔业执法机关行政处罚1次。因当事人在禁渔区内捕捞有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且违法情节严重。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按照现有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处罚决定
经法定程序,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对市属长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以来的首起案件,且已列入2020年7月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典型案例之中。对该案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属地渔业渔政部门对打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强决心,进一步表明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的典型。在2020年3月9日已被行政处罚1次,3月31日当事人再次被现场查获,且捕捞的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对该案的查办处理及移送审理,进一步对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警示、惩戒作用。(出处:中国渔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