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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收和保管敌敌畏杀虫剂的紧急通知_政策法规_资讯_中

2023-12-14 22:09| 发布者: | 查看: | 评论: 0

  各市、州农业(牧)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禁止在灾区使用敌敌畏”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认真落实合理使用消杀灭药品切实做好消杀灭工作的通知》(川指[2008]105号)、《关于停止使用并回收敌敌畏杀虫剂的通知》(川指[2008]118号)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要立即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了解各灾区用于消杀灭的敌敌畏杀虫剂停止使用和就地封存的具体情况。
  
  二、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要尽快组织各受灾县(区)农业(牧)局在当地确定一家有农药经营资质和仓储条件的农药经营公司,负责敌敌畏杀虫剂的回收和保管。
  
  三、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负责对回收和统一保管的敌敌畏杀虫剂的数量、品牌、产地(生产厂)、保管及其责任单位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后报我厅植保站,同时报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部备案。
  
  四川省农业厅植保站联系人:张梅
  
  联系电话:85505207、85567093(传真)
  
  电子邮箱:sichuanip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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