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C/T 3501-1996 鱼 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粉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虾、蟹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加工的废弃物为原料,经干法(蒸干、脱脂、粉碎)或湿法(蒸煮、压榨、烘干、粉碎)制成的饲料用鱼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3.要求 3.1 原料鱼粉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只能是鱼、虾、蟹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加工的废弃物,不得使用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或其他化合物污染的原料加工鱼粉。必要时,原料应进行分拣,并去除沙石、草木、金属等杂物。 原料应保持新鲜并及时加工处理,避免腐败变质。已经腐败变质的原料不应再加工成鱼粉。 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3.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3.4 鱼粉中不允许添加非鱼粉原料的含氮物质,诸如植物油饼粕、皮革粉、羽毛粉、尿素、血粉等。亦不允许添加加工鱼露后的废渣。 3.5 鱼粉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鱼粉中不得有虫寄生。鱼粉中金属铬(以6价格计)允许量小于10mg/kg。 3.6 鱼粉酸价作为非强制性指标,在用户或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才进行检验,指标要求见附录C(提求的附录)。 4.抽样 4.1 组批以最后一道工序均匀混合一起而后装袋的鱼粉成品为一检验批。 4.2 抽样 批量在1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1/2抽取样品。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20袋,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形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 样品抽取时一般应用钢管或铜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品,每批鱼粉取出的样品不少于500g。 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匀立即装入棕色磨口瓶或复合薄膜塑料袋中密封待用。样品袋或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有关内容,必要时应做取样时的天气、气温及仓储情况的记录。 4.3 判定规则 a)产品等级的评定 评定为某一等级的鱼粉时,其各项指标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该标准该等级的要求,理化指标中的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本文已被浏览 3806 次) |